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6734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0923088E,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新闸村。
法定代表人:屈会秋,执行董事。
第三人:仲新军,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0579428752,住所地:微山县夏镇***(开发区办公楼C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仲新军、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