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6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匡凌鸿,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夏镇薛微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新闸村。
法定代表人:屈会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陈路1118号c座243号,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3003号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终3722号民事裁定,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匡凌鸿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可能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查明,***在微山县盛世名门小区工程项目中以上海立宏土石方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义与多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查实没有授权),骗取他人的合同保证金,涉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调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潜逃。故原审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裁定驳回匡凌鸿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匡凌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匡凌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扈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