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财保21号
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32131T。
法定代表人张容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先德、焦金科,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9109R。
法定代表人任国防,该公司董事长。
经查,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渝0119执保225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价值660000元的财产。本院实际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相关银行的存款。
2021年2月5日,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的纠纷已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调解结案,申请人并已履行完毕义务,因此对被保全财产已无继续保全的法律意义,对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自己财产的查封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鲜文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田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