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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富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4561号之一
原告: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64号东方观邸5-3-401。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1-8#。
法定代表人:张容修。
原告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财产。现该案原告已撤诉,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