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4561号
原告: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64号东方观邸5-3-401。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1-8#。
法定代表人:张容修。
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