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1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32131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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