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民终1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某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彩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上诉人富某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彩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某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某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富某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1元,减半收取124.01元,由上诉人富某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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