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京73民终1665号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终16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牟丰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远聪,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心慧,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夏 旭
二○二二 年 八 月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尹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