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公司与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0457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52336020T。
法定代表人:瞿长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白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29255Y。
法定代表人:牟丰京,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海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麟
书 记 员 贺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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