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6664号之一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白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牟丰京,董事长。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夏意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