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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279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秀林园9号。 经营者:***,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小淀小学旁。 经营者:***,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市金马阀门控制设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与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4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