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279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秀林园9号。
经营者:***,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小淀小学旁。
经营者:***,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市金马阀门控制设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与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4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海捷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达诺劳务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