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2176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双辉,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润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洪浪北二路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1栋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9YN9R。
法定代理人:纪晓新。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