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9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示范区中心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邢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示范区中心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邢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琴,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该公司计划与市场部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光华镇西宽水村。
法定代表人:孙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2018)晋1029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维修款70427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21.35元,共计709691.35元。但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1月28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经理孙英杰,称该公司已停产10多年,同意邮寄送达执行手续;
三、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3月9日前往乡宁县不动产服务中心,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仍未查找到乡***电冶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4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了解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目前,该公司已停产10多年,现在在养殖肉牛,且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
六、2021年5月31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经理孙英杰,称该公司尚有设备气轮机及空冷导;
七、2021年5月31日,微信联系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琴,告知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尚有设备气轮机及空冷导,其称联系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看申请人愿不愿意以物抵债;
八、2021年6月3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杨晓林,称向领导报备,近期实地查看设备;
九、2021年6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同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焦心丽、计划与市场部副主任前往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实地查看设备,与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协商失败;
十、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其公司变更的相关材料,现因上级单位进行企业重组,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
十一、2021年6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通过微信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本;
十二、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林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杨晓林对本院的调查不持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林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将此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乡***电冶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晋控电力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可持原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平
审判员 薛理仁
审判员 洛一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秦姣姣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