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民终1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
法定代表人:邢志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晶,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子文,阳城县北留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泽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道于2019年9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漳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漳泽电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道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共10元,由上诉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凌云
审 判 员 王天明
审 判 员 毕 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晓健
书 记 员 鲍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