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阿尔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阿尔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5948号
原告:苏州阿尔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
法定代表人:朱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明,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陈,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车间1、2、立式喷涂2车间、卧式氧化车间1)。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总经理。
原告苏州阿尔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阿尔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阿尔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英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