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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三泰物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执2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刘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三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三泰物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07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市三泰物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00355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111元,由原告负担811元、被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三泰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300元,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等材料,责令其于2018年8月1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亦未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址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公司下落。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03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华杰
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
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春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