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民终6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齐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朝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葑门**街**号。
法定代表人:周寿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艾兴,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遵营,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木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虎皇公司上诉请求:一、本案诉争的装修工程款171410元,其没有异议,但其在一审过程中就明确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因被上诉人在承包山景雷特乐橡塑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厂房装修工程的消防工程中迟延通过消防验收,致业主无法按约定时间使用厂房,业主扣除上诉人的部分工程款150000元作为违约金,上诉人为此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相应损失,可被上诉人一直未同意上诉人的解决方案,导致工程款项未予支付。二、被上诉人起诉其后,其针对延迟通过消防验收并被甲方扣款一事起诉被上诉人,本来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但一审法院并未合并。其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延迟通过消防验收,认定其与被上诉人都有一定的责任,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其75000元。这样的判决其可以接受,但其认为后期款项支付过程应同时进行,不然其支付了工程款而被上诉人不及时支付赔偿款,会造成不必要的强制执行程序。故既然两案没有合并审理,那么两案的生效应同时。为此上诉。
天宇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虎皇公司上诉状也表明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天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虎皇公司支付其工程款人民币1714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虎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28日,虎皇公司(甲方)与天宇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包括:甲方聘用乙方负责承接山景雷特乐公司厂房消防工程,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山景雷特乐新厂房5#、6#工程消防部分;工程范围和承包方式,厂房消防工程(5#、6#厂房一、二层及所有涉及到消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等;本消防工程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该合同为责任施工合同,乙方负责整个方案的内容和一切相关责任,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通过,期间一切事宜乙方自行处理,由乙方负责申报检验通过,费用包含在总价中,施工完毕后,5天内出具竣工图纸,交给甲方,15天内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相关资料,其他因消防问题产生工期延误返工、迟延验收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按照公司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或造成其他方面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2、工程总价(固定)400000元。2012年12月22日,被告虎皇公司(甲方)与原告天宇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变更单一份,主要内容包括:因业主(山景雷特乐)要求,对于木渎南浜工业园内的5#、6#厂房的装饰方案进行了变更,故此,导致分部的5#、6#厂房的消防工程发生部分变更,在甲乙双方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现做以下变更,1、工程范围和承包方式,厂房消防工程(5#、6#厂房一、二层及所有涉及到消防的内容,包括根据新方案产生的增加和返工工程,本消防工程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2、工程总价,原方案工程总价(固定)400000元,新方案工程总价(固定)475000元。3、工程工期,自2012年12月17日开工至2013年3月20日竣工。4、除以上变更事宜外,其他条款均参照原合同不变。2013年7月17日及同年11月21日,被告虎皇公司(建设单位)与原告天宇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签证单两份,主要内容为,山景雷特乐5#、6#厂房消防工程根据消防验收规范需增加二路电源产生费用共计6410元。
另查,2013年11月18日,虎皇公司名称由苏州市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2月9日,天宇公司名称由苏州市天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本案案涉消防工程于2013年12月17日通过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本案工程总价款481410元,虎皇公司已支付310000元,尚欠171410元工程款未付。
以上事实,有天宇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工商登记资料、消防验收资料等证据及庭审中笔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天宇公司为虎皇公司施工完成案涉消防工程,现已通过消防验收,虎皇公司应支付天宇公司尚结欠的工程款171410元。关于虎皇公司辩称因消防工程迟延验收造成其被扣款的损失,其已另案起诉主张,故在本案中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1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8元,由被告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天宇公司与虎皇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虎皇公司结欠天宇公司工程款1714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虎皇公司应予给付并无不当。虎皇公司所称因天宇公司原因消防工程迟延验收造成其被扣款的损失,已另案主张。虎皇公司上诉请求既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一审判决对虎皇公司所称因天宇公司原因消防工程迟延验收造成其被扣款的损失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上诉人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包刚
审 判 员 杨兵
代理审判员 赵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