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大千虎皇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民终6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葑门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寿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艾兴,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遵营,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齐门路**
法定代表人:余朝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木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宇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虎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合同中约定的“包验收通过”是指符合消防验收标准,而不是必须包消防验收通过;2、消防验收迟延并非天宇公司原因,天宇公司不应承担责任;3、虎皇公司损失没有依据。
虎皇公司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虎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天宇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3日,虎皇公司(甲方)与天宇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包括:甲方聘用乙方负责承接山景雷特乐公司厂房消防工程,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山景雷特乐新厂房5#、6#工程消防部分;工程范围和承包方式,厂房消防工程(5#、6#厂房一、二层及所有涉及到消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等;本消防工程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该合同为责任施工合同,乙方负责整个方案的内容和一切相关责任,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通过,期间一切事宜乙方自行处理,由乙方负责申报检验通过,费用包含在总价中,施工完毕后,5天内出具竣工图纸,交给甲方,15天内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相关资料,其他因消防问题产生工期延误返工、迟延验收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按照公司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或造成其他方面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2、工程总价(固定)400000元。2012年12月22日,虎皇公司(甲方)与天宇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变更单一份,主要内容包括:因业主(山景雷特乐)要求,对于木渎南浜工业园内的5#、6#厂房的装饰方案进行了变更,故此,导致分包的5#、6#厂房的消防工程发生部分变更,在甲乙双方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现做以下变更,1、工程范围和承包方式,厂房消防工程(5#、6#厂房一、二层及所有涉及到消防的内容,包括根据新方案产生的增加和返工工程,本消防工程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2、工程总价,原方案工程总价(固定)400000元,新方案工程总价(固定)475000元。3、工程工期,自2012年12月17日开工至2013年3月20日竣工。4、除以上变更事宜外,其他条款均参照原合同不变。2013年7月17日及同年11月21日,虎皇公司(建设单位)与天宇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签证单两份,主要内容为,山景雷特乐5#、6#厂房消防工程根据消防验收规范需增加二路电源产生费用共计6410元。
另查,2013年7月9日10时09分,天宇公司向虎皇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山景雷特乐工程验收事宜并非是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不能验收,是因为甲方厂房硬件配置不够(消防要求需要二路电源,但是厂房只有一路电源)造成的不能通过消防验收(我公司也以书面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过贵司),以上请核实,关于验收我公司已经在协调处理了,也跟你们公司项目经理余经理沟通过了,现在正在处理。同日15时31分,虎皇公司向天宇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1、贵司在施工山景雷特乐工厂消防时,为何不早点提出来需要二路电源?为何要等到要验收的时候才提出来?我司相信贵司才是最专业的,不要一味的种种推辞的理由,请贵司负责人酌情慎重处理此事。2、请贵司确定最终验收以及取得合格证书的时间,限在三天内书面形式发给我。
再查,2013年11月18日,苏州市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虎皇公司;2015年2月9日,苏州市天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宇公司。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涉案消防工程于2013年3月20日完工,于2013年12月17日通过消防验收。
审理中,虎皇公司称,其基于对天宇公司具有专业从事消防工程资质的信任,与天宇公司签订了包验收通过的合同,但因天宇公司消防工程迟延通过消防验收,致使业主方山景雷特乐公司扣除其150000元工程款作为违约金,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供如下证据:
1、案外人山景雷特乐公司与虎皇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其中约定虎皇公司保证施工符合消防验收条件,能顺利通过消防验收,且在工程验收合格3个月内协助山景雷特乐公司完成消防验收工作,若工程验收合格3个月内由于虎皇公司原因只是消防验收不通过,合同5%款项可不予支付。证明山景雷特乐公司有权扣除其相应工程款。
2、山景雷特乐公司与虎皇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消防因虎皇公司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3个月内完成消防验收工作,致使无法使用,山景雷特乐公司按合同约定扣除虎皇公司工程款150000元作为违约金,该款项在最后一笔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证明山景雷特乐公司扣除其工程款150000元作为违约金。
3、山景雷特乐公司与虎皇公司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山景雷特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签署。证明案涉5#、6#厂房消防工程于2013年5月24日通过山景雷特乐公司竣工验收。
4、2014年1月9日山景雷特乐公司与虎皇公司签订的工程结算单及款项支付凭证,其中结算单中变更减少值150000元。证明山景雷特乐公司在最终结算的工程款中扣除其工程款150000元。
经质证,天宇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系虎皇公司与业主单位山景雷特乐公司之间的协议往来,无法确认真实性,其不予认可,因施工厂房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所必备的二路电源,其并无从事水电工程的资质,且其曾于2013年3月份施工结束时通知虎皇公司解决该问题,但虎皇公司未予解决,迟延验收并非其原因导致。对天宇公司的上述辩解虎皇公司不予认可,天宇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虎皇公司提供的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单、工程签证单、邮件往来、工商登记资料、验收消防资料、装饰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单、支付凭证等证据及庭审中笔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虎皇公司、天宇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天宇公司必须包消防部门检验通过,施工完毕后,5天内出具竣工图纸,15天内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相关资料,因消防迟延验收等情况给虎皇公司造成的损失,虎皇公司有权追究天宇公司相应责任。而案涉消防工程2013年3月20日施工完毕,直至2013年12月17日通过消防验收,已构成消防验收迟延。天宇公司辩称消防验收迟延非其原因,系业主单位山景雷特乐厂房缺少通过消防验收所必备的二路电源,其不应赔偿虎皇公司该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天宇公司具备专业从事消防工程的资质,且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必须包消防部门检验通过,天宇公司应当恪守合同约定义务,故对天宇公司的该辩解不予采信,天宇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应按合同约定对虎皇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未对二路电源进行明确约定,提供二路电源非天宇公司合同义务,天宇公司在施工中发现缺少二路电源后,已于2013年7月9日即向虎皇公司提出,要求虎皇公司配合予以解决,以保证案涉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但双方于2013年11月17日以签订工程签证单租赁发电机的形式解决二路电源问题,导致消防验收通过迟延,虎皇公司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虎皇公司亦应自负相应损失。现虎皇公司主张因消防验收迟延通过而造成业主单位扣其工程款150000元应由天宇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对该损失双方应予分担,结合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天宇公司承担虎皇公司损失75000元,其余损失由虎皇公司自负。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7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苏州虎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由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宇公司与被上诉人虎皇公司于2012年9月3日签订的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天宇公司负责整个方案的内容和一切相关责任,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通过,期间一切事宜天宇公司自行处理,由天宇公司负责申报检验通过,费用包含在总价中,施工完毕后,5天内出具竣工图纸,交给虎皇公司,15天内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相关资料,其他因消防问题产生工期延误返工、迟延验收等情况给虎皇公司造成的损失,虎皇公司有权按照公司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或造成其他方面损失的,虎皇公司有权追究天宇公司相关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消防工程于2013年3月20日完工,于2013年12月17日才通过消防验收。未通过消防验收系因厂房缺少二路电源,双方后以租赁发电机的形式解决二路电源问题通过消防验收。上诉人天宇公司作为专业消防施工单位,在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通过的情形下,在施工完毕后才以租赁发电机形式解决二路电源问题,导致迟延通过消防验收,同时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要求虎皇公司增设二路电源,因此理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天宇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赔偿依据,虎皇公司已提供与案外人山景雷特乐公司的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及支付凭证,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天宇公司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天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叶 刚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