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泰建设有限公司

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鳄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02民初688号之一
原告: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私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02117823。
法定代表人:*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鳄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庙路**南山阳光文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03909W。
法定代表人:买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鳄鱼小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运动公园路西凤凰小区****信用代码91420800MA48J4U7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荆门生态科技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西绿色生态科技产业城国际会展中心用代码91420800MA489TC496。
法定代表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鳄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荆门鳄鱼小镇投资有限公司、荆门生态科技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娄鸿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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