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知民初905号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