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54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雅周镇通雅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管怀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鸿程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错误。既然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那么就应当按照人损的标准鉴定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来确定伤残等级。2.**在本案中过错明显,其发现问题后没有处置得当,是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但一、二审法院让其承担10%的责任,明显存在错误。3.二审法院开庭时审判长并不是**,而文书署名审判长为**。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案由以及鉴定标准如何适用的问题。经一、二审法院查明,2016年11月13日18时左右,**在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掉到鸿程公司施工的涵洞内受伤。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该起事故系交通事故。结合事故发生时间、伤残等级鉴定时间以及本起事故性质,一、二审法院采信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正确。鉴于鸿程公司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挖涵洞导致**坠落受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特征。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与地面施工侵权构成请求权规范竞合,受害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标准主张权利。此外,即使本案案由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未正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但案由确定是否存在瑕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因此,对于申请人鸿程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自行承担责任比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鸿程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方,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当安排人员看护或者对其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以及相应围挡以此保证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本案一、二审审理中其并未证明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相关证人证言亦证明施工现场无警示标志和路某,4,因此鸿程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完全是放任状态,其主观过错较为明显,一、二审法院考虑鸿程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结合**自身处置不当存在轻微过错,酌情认定鸿程公司承担90%的责任并不存在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3、关于二审程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书面进行审理,二审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参加询问谈话的传票,二审在询问过程中告知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明确审判长为**,申请人并未申请回避,且对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也未提出异议,二审程序并不存在明显违法,因此对于申请人鸿程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鸿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洪
审判员***
审判员何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