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4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雅周镇通雅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管怀兵
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人民政府的债权、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顾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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