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与***、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7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00355号
原告黄**。
委托代理人徐志。
被告*满怀。
被告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怀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