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6358号
上诉人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8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协商和解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准许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4元,减半收取10692元,由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542元,由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谷丰民 审判员 汤 琼
书记员 曾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