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庆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异18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四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4020928M。
法定代表人:杨健明。
委托代理人:梁志媚,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庆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金睿一街28号2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F7B88。
法定代表人:袁军民。
被申请人:袁军民,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锦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庆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庆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3执62号案]的过程中,锦建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袁军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建公司诉称:其与被执行人庆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锦建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粤0113执62号。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被申请人袁军民认缴210万元,占股70%;被申请人***认缴90万元,占股30%。袁军民、***自庆盛公司登记设立至今仍未实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申请追加袁军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中,庆盛公司于2020年4月申请了简易注销登记,袁军民、***作为股东对外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两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庆盛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袁军民、***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袁军民、***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庆盛公司、袁军民、***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28日,庆盛公司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庆盛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由袁军民、***认缴。其中袁军民认缴210万元(占股70%),出资时间2050年12月31日;***认缴90万元(占股30%),出资时间2050年12月31日。袁军民、***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20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0)粤0113民初8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庆盛公司向锦建公司支付货款80700元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5月20日违约金为51774.46元,2020年5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6559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2021年1月5日,锦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本院以(2021)粤0113执62号案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5日,锦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袁军民、***为(2021)粤0113执62号案的被执行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信息显示,庆盛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庆盛公司有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公告期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10日,简易注销结果为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本院认为,庆盛公司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2021)粤0113执62号案的被执行人,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庆盛公司的股东袁军民、***既未能举证庆盛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未能举证已按认缴出资额完成了对庆盛公司的实际出资,锦建公司主张袁军民、***在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庆盛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的,本院予以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示信息显示庆盛公司的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故锦建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袁建军、***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袁建军、***为(2021)粤0113执62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袁建军、***对广州庆盛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粤0113民初837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债务分别在认缴出资范围内(袁建军210万元、***9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林志强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杨 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继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