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2587号
申请人: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石南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8360189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县。
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64.98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4日,申请人以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按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疗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64.9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