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5564号
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石南路自编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灶利,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灶利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挂靠于原告名下的粤A×××××号、粤A×××××号重型专项作业搅拌车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2.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陆续将其购买的50台重型专项作业搅拌车、货车、泵车等挂靠于原告公司名下经营。2015年,原告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由原股东**(被告的配偶)等将股权转让给现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29日,被告曾向原告出具***,承诺其挂靠在原告的所有车辆发生的权利义务与原告无关。同年8月11日,被告再次出具***,承诺自2015年7月1日起,被告挂靠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均与原告无关。2016年9月21日,被告曾与我司召开会议,我司要求被告在当年年底前将所有车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至今仍有案涉两辆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承担案涉车辆交通违法、交通肇事等风险,也导致我司其他车辆无法办理年审,影响我司正常经营。
***辩称:案涉两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我方私自更换了发动机,故交警部门不允许年审过户,于是我方后来就自行将车辆拆解,车辆实际上已经灭失,没有过户的条件。车辆的证照我方已经交给当地交警部门,以免除办理年审等义务,此事原告也知悉并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粤A×××××号、粤A×××××号重型专项作业搅拌车原系被告购买并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运营。2015年6月24日,原告现法定代表人***受让原告原股东**、***的全部股权,并办理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自2015年7月1日起,被告挂靠的所有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权利义务均与原告无关。同年8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声明被告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的车辆自2015年7月1日起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纠纷等均与原告无关,被告同时向原告交付了挂靠车辆的列表,其中含案涉两辆搅拌车。同年9月21日,被告参加原告公司召开的会议,会议要求被告明确粤A×××××号车辆仍未过户的原因,并要求被告尽快办理粤A×××××号车辆的过户手续。截至开庭当日,案涉车辆仍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抗辩案涉车辆已经被其自行拆解,车辆已经灭失,客观上没有条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被告抗辩案涉车辆的证照已经原告同意,交由当地交警部门保管,并提交了两车证照移送清单,清单接收单位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但仅有接收人员签名,并无加盖该交警部门的印章。
以上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书》、《***》、《车辆***》及附表、《会议纪要》、行驶证、移交清单和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营运,双方之间成立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双方应恪守合同诚信履行。双方并没有就挂靠经营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对具体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挂靠期限,应当视为双方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挂靠经营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挂靠合同,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曾多次承诺挂靠车辆所发生的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所致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原告也多次明确要求被告办理案涉两辆搅拌车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案涉车辆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车辆已经被其自行拆解,车辆已经灭失,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办理将粤A×××××号、粤A×××××号重型专项作业搅拌车过户至***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关则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