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民初10841号
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石南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灶利,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办理将挂靠于原告名下的粤A×××**、粤A×××**重型专项作业搅拌车迁出变更车主为被告的手续;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后陆续将其购买的55辆重型专项作业搅拌车、货车、泵车挂靠于原告名下运营。2016年9月21日,原告通知被告于2016年底前将挂靠车辆全部转出,被告确认。之后被告陆续转出53辆车,但至今仍有粤A×××**、粤A×××**重型专项作业搅拌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年来一直催促被告办理,但被告不予理睬,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已于2013年1月28日购置了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的房产,因此被告已在白云区××、工作超过七年时间,经常居住地在白云区。为此,被告***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本院查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男,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楼,***于2015年10月1日至今在方石村××××号居住,今到贵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希望予办理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荔湾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至今在白云区居住,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白云区,而并非荔湾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 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