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四川省渠县,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清江凤凰城小区***5号楼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4117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