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425号 原告:***,女,生于1970年5月13日,土家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清江凤凰城小区***5号楼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4117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2022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