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6176号
原告:***硒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骏兴万金汇2号楼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064U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清江凤凰城小区***5号楼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41177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原告***硒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电话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和电话,后原告要与被告协商,但此后原告一直不向本院回复相关信息。本院遂于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传票上备注“由于被告开庭材料送达不到,且原告长时间未提供被告新的电话和地址,限原告于上述开庭时间准时前来法院说明情况,不到庭或逾期到庭,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本案”,该字体加粗加黑。此传票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签收,但到开庭时间,原告未到庭,审判员和书记员等待三十分钟,原告仍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硒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硒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计1698元,由原告***硒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