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钦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649号 申请执行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世纪路与***交叉口西300米路北院内东办公楼三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9UWK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道以北刺绣路外商工业园内二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7M9K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132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