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钦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2132号 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世纪路与***交叉口西300米路北院内东办公楼三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9UWK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道以北刺绣路外商工业园内二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7M9K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