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天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戚谷疃小区80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军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住所地:青州市仙客来路以西、坡子路以东、瓜市路以北、尧王山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云彬,校长。
被执行人:优校国际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10楼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威海天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优校国际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并提交书面申请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0781执1664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