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4509号之一
原告:****,住所地:青州市仙客路以西、坡子路以东、瓜市路以北、尧王山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云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亭,北京市汇融(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悦悦,北京市汇融(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天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威海临港区苘山镇驻地-57-1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选辉,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校国际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2446号3层D座7室。
法定代表人:李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天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优校国际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冀迎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