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财保314号
申请人: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30号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144848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天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泉路192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49000230H。
申请人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标的额1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6月16日申请人缴纳了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15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天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账号:8178********、8178********)。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