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执恢76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9-59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辽0202执恢799号。
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法院已经再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方式,本次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151117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内可用余额均不足三百元;名下无工商股权、保险、车辆及证券类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系与案外人共有且其他主体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置;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