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2984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20号-10-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1912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辽宁善***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中林园8号1**4层1号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3558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6936044。
负责人:***。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67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