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206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2020]大仲字第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3日本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车辆、股权、网络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 3、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传统查询(不动产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或住所地、办公地点)进行了现场走访、财产调查。 5、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丛 健 执行员 *** 执行员 边 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