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32956号之二
原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发伟,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细彭岭路10号汇龙国际电商产业园A3603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邬海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25元(已按36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汝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凤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