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21民初236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凯,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东岳大街3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N50BK4K。
法定代表人:王佃庆,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烁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凯、被告烁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佃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我被被告安排到车间上班。2020年5月1上午7时许,我在工作时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足。随后被送往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右足多发跖骨骨折。经过22天的治疗后出院回家继续康复治疗。经鉴定我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和解。2021年4月份我向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对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我对裁决结论不服,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烁坤公司辩称,1.我方与原告是劳务关系,不认可劳动关系。2.原告的鉴定结论应有原被告双方共同指定双方均认可的鉴定机构才有效。3.我方是钢结构加工单位,按每批次活计件工资,活干完后结算发放,不是固定月开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4月11日,原告***到烁坤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此期间,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意外伤害雇主责任险。原告工作岗位在烁坤公司处于宁阳县建民钢结构厂院内的钢结构加工厂,自2020年4月12日,被告开始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2020年5月1日上午七时许,原告在操作吊链时吊链上的重物跌落砸中原告右足,原告遂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足为多发跖骨骨折伤。2021年4月24日,原告以本案诉求向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5月1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1】68号裁决书,认为双方约定的计酬方式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对其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为劳务关系,提供了其为甲方与其他同种类务工人员的《劳务合同书》两份。原告认为,自己并未与被告签订任何合同,被告于他人签订的合同并不能适用于原告,且该劳务合同并无被告印章,无法证明真实性。庭审中关于被告的用工形式,被告陈述:被告实行计件工资,有订单就用工,没有订单就不用工;订单来了后,将图纸交给班组,由班组组织实施,班组长管理,被告不负责管理;由多人干同一批活,需要对人员出勤进行记录,记录是因为需要面对劳动部门的审查,也是为了结算计件劳务的依据。被告提供的劳务合同书约定:甲方雇佣乙方为其提供劳务,采用班组工程量计件方式计算报酬,甲方没有计件工作量时无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计件劳务费按每月班组完成工程量计算(班组承包钢结构400元/吨,非标件800元/吨,工资由班组长根据人员技能水平和工作态度由班组长确定)。劳务费按月发放,甲方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前款所述劳务报酬中已包含基本劳务费用、加班劳务费用、社保工伤(乙方自行缴纳)等一切费用。双方义务和责任部分约定:1.根据甲方业务经营需要,乙方同意承担钢结构加工工作,采用工作量计件方式。2.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工作量规定的质量、交货期要求。如果甲方对该岗位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工作必须达到此特殊要求。3.根据甲方经营需要及乙方工作表现和能力等,甲方有权要求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乙方的报酬,乙方应当服从。4.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5.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若因乙方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7.鉴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本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已包含在计件单价内,甲方也无需因此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8.乙方事假、病假期间属于不能完成计件工作量,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1日在被告处务工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用工形式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该种关系双方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较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核心特点是劳动者对用工主体的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依附性,劳动者以获得劳动报酬为对价将本人劳动力的支配权让渡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即两者在实践中是不平等的。本案中,首先,原告***是被告所有劳动者中的一员,提供劳动期间接受被告的工作岗位安排和考勤管理,即接受被告的管理,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从事被告分配的工作和服从被告的人事安排,两者之间并不具备平等性,更多的体现隶属性。其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一般遵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各项社会保险并按一定周期规律、固定定期支付;劳务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双方协商确定,多为一次性或阶段性按批次支付,具有随机性和可变性。根据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供的劳务合同可知,被告发放工资系每月25日定期发放并考量了社会保险费用。第三,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予以规范和调整;且基于劳动关系中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权力要介入以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务关系履行中一般公权力不需要亦不能随意介入。而本案庭审中被告陈述建立考勤制度的原因包含“需要面对劳动部门的审查”。综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告诉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