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446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凯,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N50BK4K。
法定代表人:王佃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烁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景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丽娜
书记员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