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487号
原告: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世海,经理。
原告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现原告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