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鸿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487号

原告: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世海,经理。

原告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现原告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四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