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25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腰屯村榛子沟动迁楼**楼。
法定代表人:孙世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大***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5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处(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保单一份(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4日),上述查封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故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辽0281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