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1528号
原告(反诉被告):***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马集乡经济开发区镇府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田绍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利,齐河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齐河县华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侯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齐河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明,齐河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反诉原告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与反诉被告***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反诉原告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撤回对***固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郑 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