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

齐河信桥钢材中心、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2833号
申请人:齐河信桥钢材中心,经营场所:齐河县建材市场(注册号:371425600013910)。
被申请人:***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马集经济开发区镇府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67399722T)。
被申请人:***固置业有限公司华店分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华店镇张博士社区16号楼1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TL4G9XB)。
被申请人:***固置业有限公司胡官分公司,住所地齐河县胡官镇青龙北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TWUGE1X)。
被申请人:***固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祝阿镇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器1期A座8楼8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U28JF6R).
申请人齐河信桥钢材中心与被申请人***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河信桥钢材中心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固置业有限公司)、***固置业有限公司华店分公司、***固置业有限公司胡官分公司、***固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固置业有限公司)、***固置业有限公司华店分公司、***固置业有限公司胡官分公司、***固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银行存款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河信桥钢材中心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