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马集乡。
法定代表人:田少鹏
被执行人: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齐河县华店镇。
法定代表人:侯刚,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