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元瑞食品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017号
原告: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马集经济开发区镇府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67399722T。
法定代表人:田绍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利,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元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宣章屯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CL7XN5R。
法定代表人:陈鲁,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元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