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21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田绍江,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的债权75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在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债权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宰金萍
书 记 员  穆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