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鲁1425民初212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田绍江,经理。
被申请人: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侯刚,镇长。
***与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鲁1425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在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的债权,保全价值共210万元。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处的债权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 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男
书 记 员  陈丽娟